合同编号:深河房协字(20 )第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部分产权置换、部分货币补偿)
甲方: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适应深圳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现有物业的实际价值和经济效益,甲方拟对片区的旧屋村历史用地进行改造开发。根据相关规定,需对乙方位于上述范围内的房产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对乙方合法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情况确认如下:
房屋所在地点为区街道,建筑物测绘编号,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性质,房屋结构类型,产权证明文件号。(附属设施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对乙方被拆迁的房产及附属设施部分给予房屋产权置换,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方式。
(一)产权置换标准
1、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产建筑面积不大于48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其建筑面积的1:1的标准置换新建住宅房的建筑面积,即拆迁乙方该部分每1平方米的房产补偿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该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房。
2、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产建筑面积大于48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其建筑面积的1:,。
(二)货币补偿标准
1、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产建筑面积不大于48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产建筑面积大于48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3、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具体补偿内容
1、乙方同意对其被拆迁房屋中不大于480平方米的部分即平方米,予以产权置换,根据双方约定的产权置换标准,甲方应补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房。
2、乙方同意对其被拆迁房屋中大于480平方米的部分即平方米予以产权置换,根据双方约定的产权置换标准,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房。
3、乙方同意对其被拆迁房屋中不大于480平方米的部分即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根据双方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甲方应补偿其该部分的金额为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元)。
4、乙方同意对其被拆迁房屋中大于480平方米的部分即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根据双方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甲方应补偿其该部分的金额为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元)。
5、乙方同意对其被拆迁房屋中的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予以货币补偿,根据双方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甲方应补偿其该部分的金额为人民币
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元)。
综上,甲方通过产权置换方式应补偿给乙方该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房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甲方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应补偿给乙方的金额合计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元)。
(四)关于产权置换的特别约定
1、若乙方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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