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稿件三审三校制度
审核标准
(一)采用
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我校校情;
文字流畅,措词精练且逻辑周密;
稿件时效性强;
稿件报道角度独具匠心;
主题鲜明、思想深刻。
报道材料典型、针对性强;
无语言文字的错误。
(二)待用
稿件流畅自然,表达意思准确、完整;
结构合理、文字紧凑,文章要素齐全。;
语言文字错误较少。
(二)建议修改
文字单薄,但主题尚有一定新意;
文章要素齐全,情节较为丰满,没有断章取义或是过分的铺陈,但表述陈旧单一,千篇一律;
语言文字错误不多;
(三)退稿:
稿件内容涉及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
稿件内容有民族、地域或个人歧视;
稿件内容有与校情不符,与事实不符之处;
稿件内容有强烈的人身攻击成分;
稿件有剽窃或抄袭的痕迹;
稿件过于简短,内容言之无物,不知所云,便告以结尾;
稿件缺乏主题,散漫不堪;
稿件语言过于繁琐拖沓,或幼稚无知,或颓废阴暗;
稿件过于单薄,无新闻时效性
审稿程序
初审
依据下列审核标准提出稿件的处理意见:采用、建议修改、待用或退稿。
稿件文字流畅,结构合理;
稿件主题、观点明确,表达意思完整;
对拟采用的稿件进行语言文字等的修改,要求语言文字错误不得超过五处。
复审
对初审稿件进行斟酌修改和审校。
要求:
对稿件字、词、句进行推敲;
审查报道材料是否典型和有现实意义;
进一步对语言文字进行审校,要求不得超过三处错误。
决审
决定稿件的最终处理方案:采用、建议修改、待用、退稿。
审查稿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我校校情;
审查稿件时效性;
审查稿件的报道主题思想是否深刻;
审查语言文字,要求不得超过一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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