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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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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超权限报销差旅费。对特殊情况,如因会议统一安排等原因,造成住宿、交通等费用超标,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教职工因公出差,须经派出部门批准。但参加各种会议(含学术、学会、协会等会议)以及省外出差,须先报院长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院级领导、教授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院级领导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中层正职、副教授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除学院领导和教授外,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为节约开支,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不乘坐飞机,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超过10小时加发8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报销标准如下表:
地域
级别
省外
省内
市内
正院级领导、教授
300
250
200
副院级领导
250
200
160
中层正职、副教授
200
150
120
其余人员
150
100
100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第十一条规定的上限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定点饭店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请查询“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报销。
在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50元报销。
在省内市境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市境内各县、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报销。
出差到市内各区所辖乡镇(城区镇除外)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报销。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第十四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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