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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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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本专题的内容包括:
法与法治的概念分析
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中国社会的德治传统
以德治国的理论渊流
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德治实施中的障碍
一、法与法治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历史上较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
在我国,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公元前445年~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李悝编纂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
李悝
“法治”通常是“依法治国”的简称,作为一种理论学说或治国方略,无论中外,自古即有之。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到了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与其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观念相适应,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
资产
阶级
法治
的三
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
人权和自由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法家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魏源,洪仁玕,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等,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为改革变法奔走呼号,提倡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君主专制走向君宪共和,由司法行政不分走向司法独立,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先驱。
但是,近代试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各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思想的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国家生活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受到冲击。尤其是十年动乱对民主和法制的践踏与摧残,使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序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
1997年9月12日,***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高瞻远瞩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实现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质的飞跃。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至此,国家的根本***对依法治国原则予以肯定,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五大报告
二、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一)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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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