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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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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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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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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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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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
( (
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
( ( (
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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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和优待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
( (
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
’(
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
( (
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
’’
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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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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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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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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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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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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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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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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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牺牲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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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故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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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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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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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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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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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
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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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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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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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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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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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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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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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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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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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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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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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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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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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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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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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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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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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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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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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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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金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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