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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经济权利的宪法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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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经济权利的宪法解释
本讲提纲 (经济宪法学导论第二章)
经济权利在人权中的位阶
经济权利的构成与价值位阶
经济权利的种类及内涵
作为个体自由延伸的企业自由
经济权利与经济行政
经济制度转型时代的价值变迁
一、经济权利在人权中的位阶
由于我们的职业通常也决定了我们生活的地点和将和哪些人在一起生活,因而选择职业的某种自由,对我们的幸福来说,甚至也许比闲暇时用我们的收入的自由更为重要。
——【奥】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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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世界上并不存在对人的抽象性定义,或许这种定义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因此人们只能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去寻找答案。
人在社会中有不同的称谓,与此相应地,人的基本权利也有不同的称谓。人有时被称为个体,有时被称为公民,也有时被称为市民、自由民。人的集合则称为集体、大众、群众、人民或者共同体(Gemeinschaft)。与人的不同称谓相应,人的权利也有不同的称谓,如公民权、民权、市民权、个体权利等。
但是,这些称谓都不如人权来得恰当,因为人是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高的概括,人权也就是对人的各种基本自由与基本权利的最高的概括。
【例证】
如果将人权理解为民权,而民与官是相对的,官也是人,官也有基本人权,因此民权观念尽管有其特殊的正当性的语境(即相对于“官权”的民权),却不能说得上全面。
再如公民权肯定是指公民的权利,人们就要问到底什么是“私民”或者私民权利?在笔者看来,公民权应当是区分本国人权与外国人权相对的重要概念,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权利在本国宪法中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当今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律的国界性,在“世界大同”还没有到来之前,人的权利往往就只能以令人遗憾地国界为限。
(1)人权的国界性
宪法之所以将人的基本权利界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主要规定的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权利,故称为公民基本权利,而对于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的权利,仅作了例外的、对等的承认,例如外国人在本国的一些经济权利和政治避难权利。
(2)天赋人权与宪赋人权
人权有“天赋”人权与“宪赋”人权”之分。
“天赋”人权是一种理念、一种信仰或者说法哲学以及“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它是抽象的,形而上的,它因此也是不可诉的,换言之个体无权根据天赋人权寻求司法救济。
而“宪赋”人权则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或者说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它是具体的、形而下的,它因此也是可诉的,换言之个体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人权寻求司法救济。
天赋人权与宪赋人权的区别与联系
天赋人权与宪赋人权的内在则逻辑在于,作为理念和信仰的天赋人权决定了作为制度和保障的宪赋人权。不仅如此,天赋人权作为理念和信仰甚至导致了宪法与宪政的诞生。
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赋予本国公民的权利不过是天赋人权的具体化而已。在根本就不存在天赋人权理念和信仰的国家,是不可能诞生宪政和宪法的。
与此同时,宪政和宪法虽然以直接或间接地承认天赋人权以前提,但是在宪政制度之下,天赋人权则不能作为公民寻求自身权利的司法救济的依据,尽管他可以以天赋人权的理念进行权利正当性的辩护。这就是天赋人权观与宪赋人权制度的本质区别和联系。
正因为这种区分和联系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因此有的国家的宪法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证】
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理念和信仰意义上的人的尊严和“不可侵犯以及不可转让的人权”,但是该法在第1条3款中则话题一转,规定“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德国《基本法》一方面承认了天赋人权信仰在宪法上的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也划清了天赋人权与宪赋人权的界限。换言之,天赋人权仅仅是一种必要的理念,不具备可诉性,而宪赋人权则是实在法中的权利,因此具有可诉性。
【例证】
在一些人看来,农民也应当与城里人一样竞争公务员职位,这就是“天赋”的经济权利观,它无疑具有正当性并且可以为之辩护。但是,在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没有确认农民的这种正当性权利要求之前,他的这种权利就只能令人遗憾地停留在正当性辩护阶段而不能寻求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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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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