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Land appreciation Tax
1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
1、计税依据的确定
2、税收优惠政策
2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4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紧缺,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1951年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我国长期以来对非农业用地基本上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的办法。这种土地无偿使用制度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草拟了《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将地产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划出,改名为土地使用税。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5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规定
6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7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即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8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10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