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则
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p28):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投资人+财产关系+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p28):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灵活
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29):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个人在中国兴办独资企业适用于《外资企业法》。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可以使用厂、店、部、商号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货币以外的出资应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是“申报出资”或者经营资金而非注册资本。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
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如办公场地、厂房、设备等;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编_企业法1_个人独资企业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