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公司考勤、请销假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作息时间:
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生产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所有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编排的班次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必须按规定打卡签到(退),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卡,否则每次罚本人5—20元,代打卡人5—20元。
2、迟到、早退:
凡未按规定时间签到到岗者,即视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即视早退。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当月累计超过3次者(含3次)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
3、旷工:
凡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未到指定工作岗位,即视为旷工,并给予以下处罚:
(1)每旷工一天除扣发当天工资外,另倒扣一天工资。旷工两天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试用期员工予以开除)。
(2)连续旷工5天以上者或一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除扣发一个月工资外。并予以开除。
二、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事需请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由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批准后生效。假期结束后需要向主管或部门经理销假。
2、主管请假应由部门经理批准生效。
3、部门经理请假需要报主管厂长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生效,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4、厂长临时请假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三、请假天数的审批权限
1、工段长可批准员工请假1天。
2、部门经理、主管可批准本部门员工请假3天。
3、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在请假条中签署意见,由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4、7天以上的由主管厂长审批。
5、部门内员工请假后的有关工作由本部门自行安排。
6、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准捎假、电话请假(特殊原因事后应提出充分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7、病假:员工请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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