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承包合同
木材加工厂承包合同书甲方:宏成木材加工厂,法人代表:高艳成于苹乙方:李刚哈达镇程家村村民身份证号:230321196807125516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愿将宏成木材加工厂承包给乙方经营,双方协议如下:
一、宏成木材加工厂位于方虎路南,程家村委会以东处。
二、甲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供乙方经营使用,本协议生效前的债务由甲方负责,经营后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期限为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止。共十年。
四、承包费,前五年(即:20**年1月20日至20**年1月19日)承包费每年壹万元,乙方每年于1月20日前缴纳。后五年(即: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每年壹万伍仟元,计柒万伍仟元整,乙方于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
五、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保证金壹万元整,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在承包期满时,返还给乙方,违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影响院内饭店、汽车修理部正常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他人。
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等一切法律责任全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八、乙方如需扩建、新建厂房或增加经营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产权归甲方,乙方拥有承包期内的使用权。新增的不动产在期满
后无偿交由甲方。如国家、政府出台相关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由甲方享有九、乙方延迟缴纳承包费,每逾一日,支付承包费5%作为补偿。如逾期满二十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返还违约金。
十、在承包期内,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双倍支付违约金,并对新增的不动产投资,进行协商补偿或者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十一、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违约保证金和剩余承包费,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新增不动产的经济补偿。
十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集体搬迁时,各项补偿等政策全部由甲方享有。乙方必须按上述的规定时间内终止经营,退出厂地。甲方退还剩余期间的承包费,经双方协商可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费。
十三、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证各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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