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派出机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来自:.)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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