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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检查标准915(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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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活动。本标准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云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
目的
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坚持质量为本、精益求精,推行标准化管理。
3. 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相结合。
4.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管控关键环节和危险源。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责任
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 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责任
1.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依法发包工程,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3. 提供真实的原始资料,按时拨付工程款,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责任
1.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2. 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3. 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责任
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责任
1.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2. 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 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职责
1. 实施质量监督交底,明确各方质量责任。
2. 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督。
3. 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
1.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禁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质量问题处理
1.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2. 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质量事故调查
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
2. 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 实施安全监督交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
2. 检查企业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记录。
3. 检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措施
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围挡,实行人车分流。
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必须安装检测装置,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1.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
1.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落实各级人员质量职责。
2.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质量计划。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严格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
2. 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变更。
质量检查与验收
1.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2.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
质量记录
1. 建立健全质量技术资料,做到真实、完整、规范。
2. 资料管理应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可追溯性。
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体系
1.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教育培训
1.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定期进行复审培训。
安全生产设施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2.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挂牌使用。
应急预案
1. 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质量控制职责
1.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
2. 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如实记录。
施工过程监理
1. 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记录进行复核。
质量事故处理
1. 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 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
质量报告
1. 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
2. 工程竣工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八、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安全监理职责
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 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现场检查
1. 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进行重点巡视检查。
2.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
安全事故调查
1.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2. 提交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监理资料。
安全管理建议
1. 定期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监理建议。
2. 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培训。
九、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材料设备采购
1. 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2. 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材料设备检验
1.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2. 复试不合格的,严禁用于工程实体。
材料设备存储
1. 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分类存放,标识清晰。
2. 对有储存期限要求的材料,应定期检查,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材料设备使用
1.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材料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2. 建立材料设备使用台账,记录领用、发放和回收情况。
十、工程验收与备案
验收程序
1.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标准
1.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
验收备案
1.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备案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十一、罚则
违法行为及处罚
1. 违反本细则规定,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责任追究
1.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事故责任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附则
解释权
本细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其他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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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铜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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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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