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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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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及其标签标识。
3.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二、标签标识内容
1. 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5)成分列表;
(6)使用方法;
(7)注意事项;
(8)特殊标识(如有);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
2. 标签标识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体大小符合规定要求。
三、标签标识格式
1. 标签标识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签标识应当采用中文;
(2)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阅读;
(3)标签标识的布局应当合理,内容排列有序;
(4)标签标识的尺寸应当满足包装容器的大小和形状。
2. 特殊标识的格式要求:
(1)特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特殊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与标签标识整体风格协调。
四、标签标识变更
1.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发生变更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更新标签标识。
2. 标签标识变更内容涉及产品安全、健康、功效等方面的,生产者应当重新进行产品注册或者备案。
五、监督管理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3.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消费者因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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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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