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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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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成首都乡居平易近2013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沈阳企业养老保险工资缴费基数若何确·专家称治理男女比例掉衡需完善养老保·沈阳: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也能补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根本生涯,保护社会稳固,树立健全社会保障轨制,增进农村经济成长,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制,坚持农平易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合作相联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联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实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平易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各级平易近政部分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工资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纪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岁以下的,可由赡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依据当地区和本人的实际遭遇才能,自愿选择投保档次,月投保档次标准的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选择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时根本生涯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调剂交纳保险金的档次或停交保险金。恢复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补交停交的保险金。
第八条小我交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金均记在保险人的名下。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交纳保险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平易近以村为单位收缴。劳动待遇按月、季、年收入的,分别按月、季、年交纳。
第十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纪起点为50周岁,保险人员可以自愿选择50、55、60周岁为本身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
第十一条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不足10年消亡的,其所残剩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消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领取养老保险金10年后仍健在者,连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亡为止。
第十二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投保30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无论何时消亡,均给付丧葬费200元。
第十三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交纳保险金时
期逝世的,其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治理营业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全部退还给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退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消亡老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迁往外埠或农转非、招工、提干和升学的,将其保险关系和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转到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迁入地尚未树立养老保险轨制的,将交纳的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治理营业费后,连同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伤残、严重疾病等原因丧掉劳动才能的,掉去生涯费来源的,如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纪,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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