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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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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2081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卢亚丽
2012-8-17
农业科技成果在我国保护的途径
DN***段、基因以及蛋白质等可以作为化学物质获得专利保护
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品种权保护
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包括已知产品、不符合专利条件的新产品,以及依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例如植物新品种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定义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审批机关
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
品种权的内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品种权的归属
职务育种
申请权归属单位
非职务育种
申请权归属完成育种的个人
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
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属于受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不得重复授权原则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品种权或申请权的转让
可以依法转让
国内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内转让,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程序:书面合同—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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