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
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
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
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1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
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
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
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
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
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
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
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
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
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
留存收益。
2
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
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
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
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
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
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
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
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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