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坐落于中国 省 市 区 号,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建筑物”)[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见附件三(略)]。
(2)甲方对该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该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见附件四(略)],《土地使用证》编号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见附件五(略)]。
(3)本合同签署时,该建筑物未被设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障碍。
(4)该建筑物竣工验收日期为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日期为 年 月 日。
(5)该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计地上 层,地下 层。地上建筑层高不低于 米,地下建筑层高不低于 米。楼板可承重 公斤/平方米。
(6)该建筑物第 层至第__________层为商业购物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装、图书、食品,提供餐饮、娱乐、教育等服务。
(7)该建筑物在租赁房屋之外设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具体位置见附件三——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略)]。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 个,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个。。
2、租赁房屋具体位置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租赁房屋为位于该建筑物第 层的第 号及第 号房屋[以下统称“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租赁房屋平面图》中红线范围内蓝色部分(略)]。
3、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测绘机构出具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测绘报告见附件七(略)],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面积”),其中:
第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租金、物业服务费等需要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均以本条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准。
4、甲方将如下设施设备或区域与租赁房屋一并交付乙方使用:
(1)租赁房屋所需的功能性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满足租赁房屋约定用途的公用或专供乙方使用的商业给水、下水、电力、煤气或天然气(外部接口)、通风、空调(包括制冷和制热)、消防(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等)、电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和宽带等)。除非该等附属设施位于租赁房屋内,乙方不得要求对该等附属设施享有排他的专用权。
(2)本合同约定的专供乙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以及非专供乙方使用的库房、通道、卸货区、垃圾存放区及停车位[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略)]。
(3)该建筑物内非专供乙方使用的且能够直通各楼层的电梯。其中,客运自动扶梯 部(仅直通该建筑物及/或租赁房屋地上各楼层),客运垂直电梯 部,货运垂直电梯 部。电梯的载重量分别不小于 kg、 kg和 kg[各电梯具体位置见附件(略)]。
(4)其他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所需的设施、设备或区域。
第二条 房屋用途
1、租赁房屋用于乙方销售注册商标为 的女士服装。
2、为满足乙方经营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的部分面积用于设置配套的办公场地或仓库。但该等办公场地或仓库所占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否则应视为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
3、乙方如拟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甲方同意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甲方无须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未能完成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用途未能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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