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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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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海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鉴于我国沿海污染事件不断增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和海上货物运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等一样成为理论和实务的焦点,因此本书对此作了研究和介绍。本章主要结合国际上有关海上污染损害及赔偿基金的公约,分析了相关的责任体系和赔偿机制,同时介绍了我国的有关制度,建议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和种类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
船舶污染,是指船舶或者其他海上装置在正常营运或者发生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污染
二、船舶污染的种类
(一)从引起污染的物质分
1. 运输的货油。船舶污染中,油类货物的污染最为突出
2. 运输的有毒有害物质。尽管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输量要比油类货物小得多,但其危险性却比油类物质大得多
3. 船舶燃油
(二)从引起污染的行为分
1. 因船舶发生事故
2. 因船舶排放
第二节有关船舶污染损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
海域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国际航运界和法律界的重视。国际海事组织将“让海洋更清洁,让航行更安全”作为自己的行动纲领。一些航运国家、国际组织,甚至某些民间团体都纷纷制定法律、缔结国际公约、签订协议等,试图防止和控制海域污染并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一、《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修订
(一)《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80年1月,我国参加了该公约,于1980年4月退出。到目前为止,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
该公约建立了第一层赔偿主体(航运业)机制,它在传统侵权法框架内,确定责任构成和责任主体,并借助强制的责任保险和其他保证形式,确保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1976年议定书
该议定书于1981年生效。我国于1986年9月加入该议定书,于1986年12月退出。该议定书将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的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按1特别提款权等于15金法郎计算。相应地,议定书将赔偿责任限额改为每一船舶吨位133特别提款权,但总额不得超过1 400万特别提款权
(三)1984年议定书
由于1984年议定书规定了严格的生效条件,加之美国因颁布1990年油污法不可能再加入1984年议定书,因此该议定书不再可能生效
(四)1992年议定书
该公约已于1996年5月生效。批准加入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丹麦、挪威、瑞典、美国等二十多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1月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2000年1月对我国生效。
1992年议定书将1984年议定书“包括6个拥有100万吨油轮的10个国家加入,12个月后生效”中的“6”改为“4”。此外,1992年议定书保留了1984年议定书的实质内容
(五)2000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在2000年10月通过了对1992年议定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并于该日对我国生效。
2000年修正案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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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ufut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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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