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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设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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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旅行社设立的行政许可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服务网点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做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旅行社办事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一)质量保证金概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
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每年将三分之一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二)旅游保证金缴存的动态管理制度
旅行社条例》建立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目的是要发挥其激励作用。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旅行社可以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得到一定比例的返还。这样做还可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这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此外,保证金的存缴、管理和使用问题,亦需要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因此《旅行社条例》规定了“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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