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
分支机构备案指引(暂行)
(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备案指引第1号)
一、备案部门
市(地)金融办(局、中心)。
二、备案内容
(一)备案申请(详见附件);
(二)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备案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项后,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2套备案内容材料(正本、复印件各1套)到分支机构住所地市(地)金融办(局、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完备的,市(地)金融办(局、中心)于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人出具2份备案通知书。
附件:备案申请
附件
备案申请
××市(地)金融办(局、中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在省内××、××……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已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登记,特向贵办(局、中心)申请备案。本公司承诺,所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附表:①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
情况表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注:申请需以总公司红头文件出具,并需标注文号。
附表①
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名称
住所地址、来源
经营范围
分公司总经理及
主要从业人员
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总公司
法人股东
基本情况
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总公司
自然人股东
基本情况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案工作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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