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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腐败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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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的
按语: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而且有的惩腐的法律相当详备而酷烈,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专制下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道德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
第二,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
第三,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
一、“三风十愆”罪
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而制定的法律。“三风”即巫风、***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即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狩猎),侮圣言(蔑视圣人教诲),逆忠直(拒绝忠直的规劝),远耆德(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比顽童(亲近奸佞小人)等,这些不良风气,“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郡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对此处罚是较重的,“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说官员若不严格按规定约束自己,就要在脸上刺上印记。以后,“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致仕。李悝的《法经》规定太子赌博经两次笞劝无效则更立。对太子尚且如此严厉,对一般官吏自然不会宽松,那些惯于游山玩水,精于吃喝乐舞,沉溺于酒绿灯红的官吏,势必难以像如今某些官员那样潇洒自在。
二、职务连坐
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l 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明制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就行不通。
三、保任连坐
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任命者负有连坐责任。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犯有贪赃罪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除名的规定。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四、犯令、废令罪
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写道:“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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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unjun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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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