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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的反倾销规则(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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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的反倾销规则(上) .doc论WTO的反倾销规则(上)
一、引言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和结束后,反倾销政策和规则一直是国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激烈争论的话题。争论不仅涉及规则是否合理,而且谈论的主要都是整套政策或制度存废的大问题。
事情的源头或许应从为什么要举行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说起。GATT为了改进其体制以更好地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繁荣与发展,于80年代初聘请了以瑞士国家银行行长柳维勒( Fritz Leuission(欧洲消费者协会诉欧共体委员会)。主审此案的法官竟公然说:反倾销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荒唐的论点,一时传为笑柄。当然,布里坦先生后来也改了口。欧共体在其反倾销法中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规定要在审理中听取消费者或产品用户的意见。但相对来说,美国审理反倾销"重大损伤"并作裁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有些委员(法官)倒要开明些。布兰斯丹(Anne )委员的高级经济顾问写的文章中公布了数起经过经济分析的典型案例,用以表明反倾销对美国经济总体和消费者造成的损伤。这里仅举其中一例,1991年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裁定为征反倾销税后,使美国的相同行业每增收1美元,消费者要多付23-27美元,对美国经济也有不小损害。
总之,由此引发的国际经贸界对反倾销政策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越深入,人们对是否要废止或用竞争(反托拉斯)法来替代,各抒己见,我们在本文后面部分再作评介。当然,从本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反倾销立法,后又于1948年收人GATT条款,迄今已整整一个世纪,可谓"根深蒂固"。要对之动大手术,又谈何容易?著名GATT/atsushita"(美国诉三菱电视公司)案,就涉及日本公司以比本国价格低许多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产品这种"倾销"的典型情况。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说,尽管这种低价进口产品销售在美国已出现多年了,但美国同业仍然生存下来,
因此'"国际差价销售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可接受的(acceptable)商业战略而已"。正如有些经济学家所指出,"以低于母国市场价销售的出口产品,不一定就'不公平',反而是一种商业竞争的健康战略","只因该(出口)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就被当作倾销并受到反倾销机关的追查,这个事实揭示我们,用这种办法不可能把真正不公平行为与他家的商业竞争分辨清楚。"英国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按"倾销动机"分类法列表说明,共有8种不同类型,除有一种( predatory,见下文)外,其余均有正当经济理由。
总之,科学的经济理论分析表明:笼统地把倾销说成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对的。
(二)关于Predatory Pricing.
当然,也有一种含有垄断市场意图的倾销,共识为是应予反对、禁止乃至依各国竟争(反垄断)法给予惩处的。这种倾销叫做predatory pricing(or dumping)。国内有的英汉词典把这Predatory直译作"掠夺性的",但并未把它在这里本意表达清楚。 predatory pricing指的是,以低价销售撵走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以达到独占或支配市场,再提价赚取垄断利润。本文一律译作"用低价撵走竞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论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欧共体法都是坚决制止的。成立欧共体的 1957年罗马条约第 86条规定,当倾销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把竟争者逐出市场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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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