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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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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 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的决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勘察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其他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邻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勘察设计。联合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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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