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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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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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刑诉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般是一人讯问,一人记录。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采用欺骗手段诱供。
检察院侦查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
2、在法定的地点、时间内讯问(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或《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印;
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他本人在传唤证上填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他本人在传唤证上填传唤结束时间。
④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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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修正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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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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