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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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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庄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庄浪县城区。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是县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职能部门。县执法局下设四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县执法局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搭建临时性建筑、临时占用道路和挖掘道路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并承担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县公安局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全额上缴县财政。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吊挂物,或在沿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伞)影响市容和行人通行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整和美观。对破旧、污损、丢失的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单位没有进行及时维修、更换、补设或清洗的。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清洗、维修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以及摆摊设点的。
(三)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的。
(四)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措施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五)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没有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没有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
(六)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未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二条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改建、停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不及时清运施工垃圾、渣土,未采取措施,致使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或者施工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影响市容的。
(三)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没有向县执法局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乱堆乱倒的。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施工要求,擅自延长工期的,或挖掘城市道路和人行道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五)各种车辆运输垃圾、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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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ry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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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