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中女子形象社会地位的变迁
女子自我意识的觉醒与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有着必然的联系。文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历史现象。文学作品中众多女子的命运正是现实社会中女子命运的真实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与其所生活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原始部落中的人们要想生存下去,必需保证一定的人力数量,女子作为孕育者就成为部落的核心。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存能力逐渐增强,力量更为强大的男子逐渐获得社会支配权,女子就随之沦为男权社会的附庸,社会地位越来越低下。在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女子一直戴着沉重的封建道德枷锁。近代以来,女子的民主意识开始觉醒,解放以后,新中国女子才算真正拥有了自己的社会地位。
一先秦时期,女子由社会的主宰者成为男权社会制度的恪守者
原始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女子承担着人类生存与延续的重任。在原始神话中,《女娲抟土造人》、《西王母》、《女娲补天》、《嫦娥奔月》、《精卫填海》等作品中的女娲、西王母、嫦娥、精卫等女子形象被尊为女神,她们主宰着人类的繁衍与生存。在已出土的远古资料中,也发现有大量的女神形象刻绘,如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遗址中的彩绘女神头像等。这些女子形象反映出在那个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岁月里,为了人类自身繁衍的需求,女子比男子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随着以私有制为特征的奴隶制男权社会历史时期的到来,专供男权统治阶级取乐的倡优和女乐越来越多。《管
子?轻重甲》一文记载:“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至春秋战国时期,君王爱好歌舞声色已然成风。黄宪《天禄阁外史》卷四记载,魏王宴饮之时,让楚姬在前跳舞,让吴姝在后歌唱,让越女在左边鼓瑟,让秦娥在右边弹筝。《吴越春秋》卷一中说,楚庄王在刚即位之时,常“淫于声色,左手拥秦姬,右手抱越女”。
在婚姻制度方面,为了解决私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原始社会的群婚制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发展为对偶婚制(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男子哪怕并不富裕,也可以为延续子孙而纳妾,如《孟子?齐人有一妻一妾》记载:“(齐人每天去)东郭?间,之祭者,乞其余。”他在用如此方式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却不以为耻,还在自己的妻妾面前大吹大擂。
解决了族群生存危机之后,私有制下的男权社会不仅可以一夫多妻,让女子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开始用礼仪教条对女子言行进行规范约束。如《周易》云:“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礼记》更要求“一女不更二夫”。但是先秦儒家虽然在其著作之中禁止女子再嫁,但并未严禁,只是从道德层面进行说教,要求女子要严格遵守“发乎情,止乎礼”的道德义务。如《左传》记载,郑灵公的妹妹“灵”,初嫁夏御叔;夏死后嫁襄老;襄亡后嫁巫臣;巫臣死后又嫁叔向,前后四嫁,并未受到指责。因此,可以说,先秦女子相对来说是比较自由的,无缠足之苦恼,无礼教之烦扰。《诗经?关睢》中的女子可以“在河之洲”;《诗经?氓》中的女子可以“以尔车来,以我贿迁”,但是命运很无助,老来遭弃,为人耻笑,“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及尔偕老,老使我怨”(《诗经?氓》)。在社会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先秦女子只拥有相对的自由。
二封建社会的女子文学形象则成为男子的附庸
秦汉时代是礼教得以发展与完善的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秦王九年,秦始皇下令将与其母私通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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