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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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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
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
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
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
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
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
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
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
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
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
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
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
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
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
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
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
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
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
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
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
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
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
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
记失效。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
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
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
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
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
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
变更之日起 4 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
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
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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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