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公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梁运玲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3年向珠海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地下室1051号车位的房地产权登记。梁运玲为非本小区业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共印 2 份)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3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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