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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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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doc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
中国当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就有应该怎样建设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于是很多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出谋划策,亮出自己的观点,有的法律人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法治的思想,有的则主张借鉴西方的法治学说。本文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作一比较,看看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到底称不称得上是法治思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从制定法本身的性质来看
法家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恶,只要是君主的意志,法家认为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如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李悝《法经》在“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后注:“曰为盗心焉。”看下宫室、俯拾路遗就算犯罪,应属盗心萌发的表现,所以要处以“膑”、“刖”酷刑。《法经》还说:“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这是诛杀其有谋反嫌疑之罪。而商鞅变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可见这种法完全可以称之为是恶法的典型。
而在古代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法的执行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指出: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因此,“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民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下的经典定义中就包含法律应该是良法的思想,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制定出一种好的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二、从法的制定主体和法的遵守来看
法家将法律的制定权仅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的资格,而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臣民只有守法的义务。《管子·法法》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商君书·定分篇》谓:“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韩非子·饰邪篇》也强调:“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此外,法家认为,君主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君主犯法是不受法律制裁的。如《商君书·赏刑篇》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韩非子·有度篇》在“法不阿贵”后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都没有指出君主犯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许有人会以《管子·任法篇》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来证明法家也要求君主守法。那么君主如何“从法”呢?《管子》接下去说:“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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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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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