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纳入、转化和混合、中国实践
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构成国际法基础、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三、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国家
(考点: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
(独立权、自保权、平等权、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
(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
主权豁免内容:管辖豁免、司法程序豁免、执行豁免),国家豁免的放弃(须明确作出),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介入
(完全的、正式、不可撤销的;不完全的、非正式的、暂
时性的、可以随时撤销的)
(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建交、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多边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原因: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基于革命或政变)、有效统治原则
(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条约的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等)
国家债务的继承(5种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
(三)国际组织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等,重点为大会和安理会的
职权及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双重否决制)、安理会的主要职权(接纳新会员国、秘书长人选、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等)
——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派生性、有限性,具有四个特:(政府间
国际组织、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不包括区域性组织、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四、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可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行为、前述机关和人
员的越权或不
国际法笔记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