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有具体统计业务开展和负有县域经济社会考核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均在此制度的部门统计管理范围之内,应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二、对部门考核实行计分制,从基本条件、统计业务开展、统计管理、其它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
三、基本条件:各部门均应按浑政办[2009] 号文件精神做到“四有”,即有统计机构、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有统计办公制度、有基本的统计条件。满分20分,缺一项扣5分。
四、统计业务管理:各部门统计数据采集要规范,做到数出有据。对上报数据进行必要的平衡关系审核和逻辑审核,进行必要的评估。上报手续完备,要由领导同意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条计50分。
五、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原始资料保存齐全。计10分。
六、其它: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自觉高好与统计业务部门的关系;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计20分。
七、有其它统计创新的可适当加分。
八、本考核制度由统计局在年末根据平时报表资料进行实际考核。
部门 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