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操作拖拉机的人员资质和拖拉机在行驶、作业、维护保养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驾驶操作拖拉机,也适用于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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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拖拉机
本标准所指拖拉机是指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
负责驾驶操作拖拉机的人员。
拖拉机辅助作业人员。
除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外,负责作业引导、挂接机具等辅助作业的其他人员。
拖拉机作业人员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和辅助作业人员的总称。
作业资格
作业人员
拖拉机作业人员,应经过由生产、销售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应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机型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作业拖拉机
拖拉机应按规定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机携带行驶证。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并合格。
作业前准备
作业人员
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记的含义。
拖拉机投入作业前,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衣着不得妨碍驾驶操作,衣扣须系紧,不准赤足、穿拖鞋,女性驾驶人发辫不应外露;
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清除障碍,必要时应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驾驶操作人禁止行为
驾驶操作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将拖拉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操作拖拉机;
驾驶操作拖拉机时吸烟、饮食、闲谈、接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的行为。
拖拉机禁用
封存、报废和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非法制造、拼装、改型或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的拖拉机没有通过安全认证的;
安全销、安全链、防护网、防护罩等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转向与制动系统工作不良的;
离合器结合与分离不良的;
发动机、传动部分有明显杂音或其它不正常现象的;
各部件联结松动、损坏的;
配套机具缺件、变形以及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及调节装置失灵的;
未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无安全可靠的照明设备的。
启动
启动时,必须将变速器置于空档位置;动力机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
手摇启动,要紧握摇把,站立位置和姿势要正确,发动机启动后,应立即取出摇把;
绳索启动,绳索不准缠在手上,身后不准站人;人体应避开启动轮回转面。启动机启动后,空转时间不得超过 5min,满负荷时间不得超过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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