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商品的包装方式、运输标志及包装费的负担等,
一般都要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对货物的包装没有特殊规定,一般地说,卖方
应使用本国用于出口货物的包装发货,这种包装应适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进
行正常装卸搬运的要求,并应照顾到可能的转船和较长运输时间及所采用的
运输方式。如果货物的包装与合同的规定或行业惯例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
物。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货物的包装通常是构成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
例如,如果买方订购的是l 磅或2 磅的瓶装果酱,那么卖方供应5 磅或10
磅装的果酱就算违约,买方就有权拒收货物。如合同要求货物按规定的万式
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也可以只拒收
违反规定包装的那一部分。
确定货物包装时,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律。比如:有些地
方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包装物料;有些国家对包装运输标志和标记作了严格
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不同商品的每件包装重量,订有不同的税率,或规定装
卸时采用不同的操作办法。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的内容,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
点及所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的
规定也不相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有包装条款,如出口水泥合同条款中
规定,用5 层水泥纸袋包装,每包50 公斤。但有些简单的包装条款,也可以
和数量条款合并,如“中国东北大豆2000 公吨,单层麻袋包装”。
包装条款的条文,要求明确具体,一般应包括包装的用料、尺寸(大小)、
每件的重量(数量)、填充物料和加固设备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运输标
志一般可以由卖方提供,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可以不列入合同,或只订明
“卖方标志”,由卖方自行设计,然后通知买方。为了便于我国出口商品包
装的不断改进,而不致受合同条款的束缚,对某些包装条款也不宜订得过于
具体。但对已有标准出口的包装商品,在签订包装条款时,不仅应订得具体,
而且应力争对方接受这一条款。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合同对包装条款只作原则性规定,如使用“海
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
的术语,此种术语,由于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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