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兵团团场、企业“讲理想、比贡献”活动
表彰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和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动员和组织团场、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职工(员工),大力推动团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兵团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决定在兵团团场、企业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为做好活动的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讲、比”活动是面向兵团团场、企业开展的一项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是激励科技工作者、职工(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刻苦攻关,勇攀科技高峰;营造创新环境,培养一线创新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为增强团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兵团
作出新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荣誉称号分别为: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先进个人和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表彰奖励结合年度评优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有突出贡献、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团场、企业研发(生产)小组、创新团队、学会(协会)等,均可参加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的评选;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职工(员工),均可参加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先进个人的评选;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科协专职和兼职人员,师级“讲、比”活动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均可参加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的评选。
第四条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一)领导重视,把“讲、比”活动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能够兑现相关奖励;
(二)有相应的“讲、比”活动组织管理机构,有专人
负责,有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创新氛围浓厚,“讲、比”活动具有广泛的参与
度,尤其是科技工作者踊跃参与,积极开展“讲、比”评优活动,团场和企业科技工作者、职工(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四)积极组织和动员团场、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职工(员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讲、比”活动完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技成果和一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五)荣获师“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或经师及兵团直属企业推荐)。
第五条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一)具有“创新、求实、协作、献身”的科学精神,模范遵守道德规范,关心团场、企业发展,勇于创新,积极参加“讲、比”活动。
(二)在“讲、比”活动中完成成果显著,项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或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
(三)荣获师“讲、比”活动先进个人称号(或经师级、兵团直属企业推荐)。
第六条兵团团场、企业“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推荐条件
(一)热心支持和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善于整合资源,为团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一线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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