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问题探析
2015年伊始,新媒体内容版权引起的纠纷此起彼伏,“新年签”的版权之争,“罗辑思维”和风凰新闻客户端主笔王路的版权之争等,让我们意识到新媒体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必须提上日程。
2014年的数据显示,,用户最高阅读量已经达到日均20篇。①在内容生产高成本、推送高频率和吸引粉丝的利益诉求压力下,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就转载或抄袭原创作品,更有甚者直接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冒充原创。
微信公众号侵权的表现
、来源,未经媒体或作者授权。这种行为既侵犯了权利主体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也侵犯了权利主体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在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1月到3月间,推送了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的文章。文章注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是,被告“最潮中山”无视原告的这种禁止性警示,在2014年2月到3月间推送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②
、来源,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这是微信公众号普遍使用的一种方式,也是造成微信公众号内容同质化严重的主要原因。最常见的做法是在文章前写明作者及转载来源,有些公众号会在文前加一段导读,提炼文义或发表观点,也以此来区分自己与其他转载者的不同。对于修改了标题的转载文章,一些公众号也会在文末附上原标题。比起彻底改头换面,将他人的原创文章伪装成自己作品的行为,这种转载方式显得更加“文明”,也更容易让人接受,但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这就明确了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实行“权利人明示许可制”,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不得转载。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因为虽然没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整合媒体报道。摘编、综合多篇报道而成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发布中也较常见,缺乏一手信息来源的公众号往往通过组合权威媒体的报道,以此获得对事件的全面报道,从而抓住受众注意力获取点击量和关注度。尽管在综合摘编的过程中也凝聚了编者的智慧,但这种拼凑成文的组稿方式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只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未规定可以不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的作品。因为“摘录、整合”属于著作权中的汇编权,从法条看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能将权利人作品汇编在新作品里,要构成汇编作品,必须在选择或者编排作品方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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