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不符时买方的通知义务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在检验后发现货物不符的,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提出异议。本文旨在剖析该条款的法理依据,深刻理解其内涵,以及分析法律后果,使这一规定更易于理解和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在卖方交货不符时,买方应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及时通知卖方。公约规定此条款的目的在于:一是卖方有机会对货物不符予以纠正,从而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二是卖方有机会及时处理被拒收的货物以减轻其自身的损失;三是卖方有机会收集证据,用于因不符货物可能产生的争议解决。
一、法理依据
当事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法律既要保护买方因接收不符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也要保护卖方免受来自买方的不合理的求偿权。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基于善意,遵循诚实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出于善意,货物不符并不一定是卖方恶意为之,此时,买方及时通知有助于卖方纠正其过失,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何谓“货物不符合同”
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可知,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只有及时检验货物,才能及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并通知卖方,由此可知,检验是货物不符通知适用的前提。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不符的情形多种多样,比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短缺,货物质量、规格存在明显的、严重的不符,那么这些不符的情形在货物在达到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时,买方在检验后即可得出结论。但是,有一些货物的不符情形却比较隐蔽,检验时可能不会发现,如有的货物需要经过检验机构检验才能发现或者有的货物需要经过使用后才发现。
三、货物不符通知的时间
1.“合理期间”的界定
根据第39条第1款规定可知,货物不符通知的时间起算点为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理应发现”是法律的一种推定,可根据货物的检验难度、数量、到达时间、大小等确定买方应当而且能够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完成检验,并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性质的情况。至于“合理时间”,《公约》将合理时间规定得并不具体,可能是由于公约目的在于解决各种情况的贸易纠纷,而不同的纠纷中,“合理时间”的理解也不同,所以“一段合理时间
”的长短,应根据货物实际的或虚拟的检验情况来确定。在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买方履行不符通知义务是否超过合理期限时,可考虑如下因素。(1)不符合同性质的情形是否易于发现,对于易于发现的表面瑕疵,通知期限应短于难于发现的隐蔽瑕疵;(2)买方本身对货物是否有丰富的经验与检验技能,以及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所需的必须时间;(3)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4)货物的性质,一般而言,季节性的、易于腐烂的货物,货物不符通知期限应较短;(5)买方是否为中间商,在此情况下,买方常是在其下家买方检验货物并加以验收后,才知道货物不符并进而向卖方拒收涉及,此时货物不符通知时间适当延长;(6)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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