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
[ 摘要]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际,本文探讨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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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或予以明确:用折衷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公司董事及经理对公司实质性减资的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注册资本验证机构的制约机制。
[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缺陷立法完善
引论
《公司法》已经10岁了!现在dd dtt. com正面临着修改,在诸多问题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问题,“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依一定公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 1]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因为8 Tt t 8. com公司资本不但是dddTt公司法人资格存在的物质条件,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和股东行使股权的根据,而且公司资本也是8tt t 8. com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在当前我国《公司法》修改之际,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热门话题,《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方面着诸多缺陷,始终为学者们所关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资本制度存在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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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做个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对目前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资本制度的重构能够SSBBww有所裨益。
一、《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1)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为法国所首创,后来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ssbbww. c om按照<8ttt8table>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 2]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原则,质是公司依章程资本全部8ttT8发行并足额实缴而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3、78条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第25、26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8ttT8缴纳出资后,必须ssbbww. c om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上述各条规定都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为目前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不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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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数额”, [ 3]而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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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本数额全部8ttT8发行完毕并一次全部8ttT8缴足股款,既不允许授权董事会发行部分股份,也不准许认股人分期缴纳股款。
(2)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在大陆法系国家,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须ssbbww. c om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设立目的的实现,从而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但是dddTt值得我们sSBbWw注意的是,“《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ssbbww. com也取消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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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类似的规定”。[ 4]我国《公司法》师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第23条和第78条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定,但是dddTt这个本额”的门槛实在高,这已为学者们所共识,它适合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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