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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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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14年)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术语解释
: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LOCa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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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