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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与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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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共同体视角下的中国古代宗法继承制度
“父亲的地位最纯粹的阐明在共同体意义上的统治理念:统治并不意味着使用和支配以利于主子,而是意味着作为完成生养任务的教育和教导,传授大量的亲身生活经验,这种传授只能随着孩子的长大逐步增加得得到回应,并建立一种真正相互的关系。在这里,头一个出生的儿子拥有天然的优越性:他距父亲最近,并且进入到由于(父亲)衰老而形成的空缺位置上。因此随着他的出生,在理念上父亲的全部权力就开始转移到他的身上。这样,通过父亲们和儿子们不间断的先后顺序,表现了一种不断更新的生命之火的理念。……父亲的统治是文明状态的普遍形式。如果说旁系继承(‘选举继承’制)在年龄和等级上优越于长子继承制,那么旁系继承表明上一代人还在发挥作用:进行继承的兄弟不是从兄弟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而是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引至《共同体与社会》P61-62 )
在这段话中,我理解出了两种权力更新转移的方式:一种是天然形成的,由“拥有天然优越性”的长子继承,这是在“父亲的统治是文明状态”时期的普遍形式,是最自然的,是最初形成的,是一种常态;而另一种是“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的旁系继承,这是对长子继承制的发展,是自然状态下的一种变态。
众所周知,长子虽然拥有父亲“传授大量的亲身生活经验”,而且“距父亲最近,并且进入到由于(父亲)衰老而形成的空缺位置上”的优越性,但其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的,但为什么是由其继承,而不是由“最合适的人”
继承呢?我想是由于在家族这个血缘共同体的,“拥有天然的、王公的威严的公爵”——父亲的力量不够强化,即:父亲这个拥有“公爵的威严”对子女进行“不自由人”的统治的纯粹的权力和暴力不够“完美”!换句话说,当父亲这个“公爵”拥有绝对的,令人敬畏的威严时,即他能利用他的威严来绝对左右继承人的选取,而同时使其他人绝对遵从他的意愿的时候,他并不一定会选取其长子继承。从家族这个血缘共同体的长远发展来看,这个共同的“公爵”肯定会选择“贤者”来继承,但这个“公爵”必须是高尚的、理性的,纯粹的出于公性,而不让个人的好恶来影响其决策。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个血缘共同体来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是以父子、君臣、主仆组成家庭式的类血缘共同体的(当然主仆之间一般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有家庭式的隶属关系),。不仅普通百姓是以家庭为共同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就连政权也是有“家”组成的。政权的核心成员由这个家庭共同体的成员组成。在“私”上,他们是父子、兄弟关系,在“公”他们是君臣(实质上是主仆)关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家庭中,父亲即是这个血缘共同体的“公爵”,在政权上,君主即为这个有各个家庭共同体组成的共同体的“公爵”,这个政权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即是这个君主家庭的“公爵”——他们共同的父亲或者“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的兄弟。这种宗法制由血缘关系来维系的,血缘关系越近,就越拥有权力。
此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便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在一个有血缘组成的家庭共同体中,其财产必须有嫡长子继承;在一个国家共同体中,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其政权和财产也必须有嫡长子继承,同时他们继承的还有“公爵”的地位和威严。在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中国古代的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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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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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