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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科技信息数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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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联社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真实、有效地保存和使用各类数据,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科技信息部门。
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对象是信息系统的各类业务数据、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程序作业等。
职能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数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科技信息部门。
第五条科技部门的运行管理服务部门为数据管理的牵头实施部门,其他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
第六条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市联社科技信息部运行管理服务部门应设置数据管理岗,负责有关数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运行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各类业务数据的备份;系统维护部门负责具体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置参数、程序作业等数据的备份;开发组负责提供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管理技术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数据的备份
第八条各级数据备份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数据管理范围的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备份策略,包括日常备份、特殊日备份、版本升级备份及各类数据保存期限、备份方式、备份介质、数据清理周期等。要根据备份策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数据备份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配合实施部门应向牵头实施部门移交有关备份内容和操作规程的技术资料;没有移交给牵头实施部门的备份内容有相关技术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数据备份时,备份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备份作业或备份程序的执行结果,核实备份介质与备份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应使用统一的命名规范,注明介质编号、备份内容、备份日期、备份时间和保留期限等重要信息。
数据的恢复
第十二条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必须启动变更流程,严格审批数据恢复的原因以及数据恢复方案的正确性。
第十三条在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恢复前,必须对业务系统进行必要的备份,切实保护当前生产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数据恢复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确认数据恢复过程和结果的正确性。前头实施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配合实施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数据存储介质的保管
第十五条用于存放数据的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必须符合相关的产品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十六条数据备份的各实施部门对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进行定期抽检,以确认介质能否继续使用、备份内容是否正确。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可用介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和运输要满足介质对环境的要求。省联社和市联社要设立同城异地备份数据的场所。异地存放备份数据的场所应具备防盗、防水、防火设施和一定的抗震能力。
第十八条各级数据管理部门要对数据存储介质的异地存放、运输、交接和抽检等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软件版本和技术资料异地存放的保存周期应达到三年。
业务数据的使用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中的各类业务数据不得随意查询、记录、携带、复制、传输、修改、删除和泄露。除办理正常业务外,访问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试系统和开发系统需要使用存有业务数据的存储设备或介质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处理程序对恢复后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形处理。
业务数据的清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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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nejja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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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