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基层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常年在本地居住,具有固定住所;(三)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七)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八)在贷款基层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第六条联保小组原则上应由从事不同行业且非直系亲属的成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基层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信用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基层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第八条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基层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第九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必须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基层信用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十条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基层信用社所有贷款本息后,可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贷款基层信用社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第十一条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经贷款基层信用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其所欠贷款本息。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基层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当地基层信用社规定的最低户数;(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第十四条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贷款限额的确定第十五条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一)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二)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四)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及从事本行业的劳动技能状况;(五)借款人家庭财产状况;(六)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第十六条基层信用社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各成员信用额度。各成员信用额度之和的50%即为联保小组的最高贷款限额。第十七条联保小组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各成员贷款之和不能超过联保小组最高贷款限额。第四章贷款的发放第十八条联保小组成员需要贷款时应分别提交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基层信用社要按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有权人签批。经有权人签批后,在受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基层信用社应将贷款直接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不得由其他联保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第二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多种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省联社规定或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联保小组成员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使用贷款。第二十二条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基层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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