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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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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户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资金需求。第三条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方式,上柜台办理。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第八条贷款期限。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第九条贷款担保方式。农户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保证贷款包括农户联户联保贷款和其他保证贷款。一、保证人的范围:(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二)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四)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人。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保证人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四)具有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和信用社社员实行利率优惠。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发放第十一条对未取得贷款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受理与发放的程序办理。对已取得贷款证的,直接持“两证一章”(贷款证、身份证、个人名章)上柜台办理。第十二条借款申请。农户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按信用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农户借款申请后,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信用等级评定。村(居委会)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县(市、区)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及管理工作。二、信用等级的划分。对农户的信用实行等级管理,农户信用等级根据农户信用程度、综合还款能力、社会信誉状况等方面确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三、提出贷款意见。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意见。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借款申请审批表、信用等级评定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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