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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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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
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关心,教师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日益提高。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本校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疗休养活动,得到广大教师的拥护,同时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增强凝聚力和铸造团队精神的有效措施。学校党政工根据目前我校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联合商定,对波宁四中教职工暑期旅游、休养、考察活动作如下规定:
1、时间:
为两年一轮期,本轮自2016年7月~2017年8月,以后视学校情况变化作适当修正。
2、享受对象:
凡2016年6月底在编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有合同约定的编外用工人员。
3、旅游、休养、考察活动操作:
学校两年内分批设活动线路,统一由学校工会操作;教职工可向学校推荐旅游公司,由行政会议、工会及教工代表共同审核认定旅游公司的资质,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司若干家,并采用招投标形式与中标的旅游公司签约组织教师暑期旅游、休养或考察。若个别组室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组织,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并报校长室批准方可组织。
4、旅游、休养、考察活动经费:

①根据学校财力,两年内学校计划每位教职工的旅游、休养经费补贴2400元(限一次性旅游休养补贴,不可分次使用),超出部分由教职工自己承担;一次旅游的费用若低于2400元,则教职工可减半享受差额部分,但减半的差额不得超过800元。

②凡2016年7月~2017年7月期间退休的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的,旅游费不足2400元的,按照第4条第①点操作;若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则按这一轮实际工作时间,每月100元计算,当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③在职教职工若两年内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旅游休养活动,则到2017年9月一次性补助800元。教职工一旦报名确定参加某一年某条线路的旅游,如无故变更的,则视同已参加了本轮的旅游,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如因公务活动无法参加的,损失由学校承担,次年仍可参加旅游活动;如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损失由教职工自行承担,次年仍可参加旅游活动。若教职工还想参加第二次活动,费用全部自理。

④2016年7月1日以后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包括新分配的大学生)按照每月100元为其提供旅游经费,如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旅游活动,补发400元;已享受过旅游活动后,根据本人要求调离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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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