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宜家房地产租赁
合
同
书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中盛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19楼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区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租用上述出租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住宅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
乙方将上述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月租金按人民币元
(大写)。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六条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果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房屋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八条乙方欠缴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管理费、本维修费、煤气费、有电视费等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
第九条双方同意以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甲方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时,乙方应向甲方代理人缴纳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和元的出租房屋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管理费等费用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十条合同租赁期内,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代理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易损、易耗品除外)
第十一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内部设备设施而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租赁期内,甲方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而协议。合同租赁期内,经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书面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未经甲方代理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经甲方代理人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来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
应及时将出租房屋门锁更换,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四条合同租赁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代理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拖欠租金五天以上;
(二)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壹仟元以上;
(三)未经甲方代理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未经甲方代理人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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