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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监管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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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监管的思考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06月29日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研究中心
 
《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基层工商部门最大的困惑就是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而目前仅宁夏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其他省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细化规定都还在制定之中,这就导致相关省市的监管部门无所适从。
一、对食品流通许可的基本认识
食品流通许可作为一种市场经营资格的许可具有特殊行政许可的属性,取得该类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它不同于不特定的行政许可。比如身份许可就是不特定的行政许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可以获得该许可。而食品流通许可则是更严厉的行政许可,尽管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但它的标准和要求却是特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内的不可更替性。
食品流通许可不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发挥的必须前提,食品流通许可却必然会导致监管职能的发生。在流通领域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登记机关审核合格,才能取得经营资格。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核准该许可申请的,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有关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丧失。
二、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已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的例外给予了处理的路径,即从事食品经营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必须满足《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经营许可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是不可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本意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给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而非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许可予以突破。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操作层面来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也是不可能跳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另起炉灶的。
三、掌握食品流通许可的许可属性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无权设置工商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细化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是不能对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做出规定,即使做出了规定,工商部门也不能作为许可依据。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关于食品摊贩监管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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