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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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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速我省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促进湖南经济的发展,保证火炬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省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是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评审、论证、立项、跟踪管理、项目验收、奖励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等有关事宜。
重点领域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施火炬计划重点领域是: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含高效节能)与环保新技术。
第四条:近期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包括国家和地方、待业的科技攻关成果;“863”计划研究成果;重点基础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引进中消化、吸收、创新成果和发明专利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第五条: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原则,资金来源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单位自筹为主,并积极组织社会集资,广泛吸收民间及国外资金,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利率按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省科委对列入计划的部分火炬计划项目择优给予周转资金支持,并按期回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申报火炬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买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就有较强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
;
、技术成熟程度、市场分析等有关证明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技术合同、营销合同或意向书等);
,开发区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或申报手续不完备的。
第四章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九条:申请年度火炬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湖南省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建议书》,连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用户意见……),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地州市科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或省直主管部门,经审查汇总后,由地州市科委、开发区或省直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一式四份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科委火炬办。
第十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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