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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论作业商标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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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
——苹果VS唯冠商标权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当前,知识产权纠纷与进出口贸易等密切相关,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去,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很多人看来,IPAD已经渐渐变成了一个产品的通用名称,其最初的归属之争往往变得更加复杂。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关于“IPAD”的商标争夺战,深圳唯冠是香港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于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
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将从台湾唯冠获得的所有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从商标权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唯冠在法律上是占绝对优势的,在这次商标争夺战中是绝对取得胜利的。
我个人认为,以上商标争夺案件的主要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苹果公司购买的台北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国家的“IPAD”商标所有权是否涵盖了深圳唯冠公司在大陆的“IPAD”商标所有权;二是深圳唯冠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中所说的,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这里是不成立的。因为它包括的区域不同。
大陆“IPAD”商标所有权与台北唯冠公司并无直接关联。由于台北唯冠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是不同法域内的企业法人,以上两家公司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上均为各自独立的,且两公司之间也并无股权联系,商务活动及民事责任均为独立的。根据合同仅对签约者产生效力之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北唯冠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无论采取何种履行方式,均属于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北唯冠公司之间的争议,与深圳唯冠公司无关系。
对于深圳唯冠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结合本案,台北唯冠公司是以台北唯冠公司的名义签约且其出示的是台北唯冠公司的授权书、收款人也是台北唯冠公司。故可推断出,代理的任何一项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均指向了台北唯冠公司,而与本案被告深圳唯冠公司并无关联。“表见代理”一说并不能成立。也不存在什么转让问题。
有网友表示,而就唯冠而言,该公司是注册在先,理应受到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商标权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通过申请和注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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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