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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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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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本就业协议书若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签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道的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所在学校各执一份。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如表4-8所示。
表4-8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性质
档案接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毕业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院
专业
民族
学位类别
学历
培养方式
生源地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联系方式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毕业生工作的地点:
第二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
第四条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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