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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保密合同 官司缘何赢不了.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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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保密合同官司缘何赢不了
[案情简介:]
职工王某、李某、姜某分别于2011年7月、8月和2012年5月与某商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官员,主要负责对欧洲的贸易往来。同日,王某、李某又与商务中心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13年7月31日和8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出辞职申请,经与商务中心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该商务中心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单位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单位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商务中心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商务中心称,这3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自己的业务相似,给商务中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王某、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姜某虽未与商务中心签订保密合同,但商务中心曾通过网络向其公布了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姜某违反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驳回了商务中心的申诉请求。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对于竞业禁止或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规章、部分地方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支持正当的竞争行为而限制或禁止非正当的竞争行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分割的权利。既然如此,商务中心在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提出申诉后,为何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因为我国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的,商务中心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均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争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认定:王某、李某在与商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时,虽已签订了保密合同,并约定他们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商务中心有竞争性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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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