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公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能行为,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等国家能源管理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指电力、天然气及自来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学校能源管线用能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用户)。
第四条总务处为全校能源统筹管理部门,并承担学校节能办公室职责。后勤公司按委托合同约定,具体负责能源保障、设施维护、计量收费、违章稽查等服务职能。
第五条建立严格、科学、合理的能耗成本核算和定额管理制度,降低能源消耗,降低办学成本。
第六条对违章用能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管理制度完善、节能效果显著的单位,以及检举违章用能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能设施管理
第七条供能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保;建立健全供能设施使用规程和操
作规范,并严格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动用校内供能设施,禁止在供能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挖坑取土。
第九条凡需在校内公共管网上分接用能管线,应填报《重庆科技学院用能申请表》,明确用能时间、地点、容量、用途及违章用能责任承诺。获准使用能源的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能性质,不得私自转供能源。
第十条用户新增大功率电气设备(单台5KW或多台设备功率总和超过15KW),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申请,经核查电力容量及线路负荷能力,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拟新装天然气接口,须向天然气公司直接申请,由天然气公司实施。
第十二条使用能源必须过表计量,安装、拆迁能源计量仪表须报总务处审批,由后勤公司实施。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能源计量仪表。
第十三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计量仪表,如发生遗失或因保管不当、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损坏,由用户出资更换。换表前失计、少计的用量,按年度平均用量结算。
第十四条若用户认为计量仪表不准,可向总务处提出校验申请,并预交校验费用。经校验正常者,校验费不予退还。如计量仪表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退还用户校验费用,并由学校免费更换计量仪表。
第十五条各用户办公室、实验室等用能地点发生变更,应主动及时通知总务处,以便同步变更用能计量仪表。
第十六条总务处、后勤公司应定期对能源设施、线路和保护装置进行巡查检修,杜绝供能安全责任事故,防止跑、冒、滴、漏现象,保证供能设施正常运行。供能设施突发故障,应积极组织抢修或与行业局(公司)及时联系抢修,尽快恢复能源供给,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七条消防水系统是重要的安全保障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确需使用须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取得“消防水临时使用证”并到总务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鼓励使用节能型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及设备。
第三章能源定额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经费预算内的能源用户,实行“核定指标,定额包干,全额预算,使用付费”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能耗定额指标以保障各单位基本的办公、教学需要为依据,综合各单位用能的差异性,合理进行定额核定。用能指标核算细则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每年核定的用能指标,原则上当年不做变动,确需改动的,次年再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科研、生产用能纳入定额管理。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按照实际能耗计量收费,在科研经费或生产收益中支付。学校对二级单位统一结算,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的科研、生产用能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用能按使用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一)食堂用能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按规定应享有的能耗补贴实行“先收后补;
(二)校园路灯、公共教室、物业管理、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用能实行“核定指标,挂表计量,超额付费,节约奖励”;
(三)校医院用能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核算,严格管理,节约奖励”;
(四)校园清洁、绿化用水实行“定点取水,据实核算”。
第四章用能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所有用户均应节约用能,杜绝浪费。
(一)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洗手间等公共场所应做到“人走灯灭、水关”,防止“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二)禁止擅用清洁水冲洗地面,禁止使用公用水洗车;
(三)严格控制建筑物装饰性照明和景观水电耗能,实行限时使用;
(四)严格实行空调设备温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健全用能收费管理制度,后勤公司应建立用能费用回收台帐,总务处应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应收尽收。
第二十六条能耗价格根据用能性质进行分类计收。
(一)教学、科研、办公、生活保障用能按民用价格收取用能费用;
(二)施工用能分别按施工用电、非居民用水价格

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_198613
  • 文件大小33 KB
  • 时间2018-10-01